Article 16

In force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由相关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办理并答复代表。

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配合主办单位,自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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