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人大常委会应当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措施;
(二)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
(三)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决定的问题;
(四)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五)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七)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八)依法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