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湿地;
(二)挖沟、排水、筑坝;
(三)捕猎,捕捞,破坏动物迁徙通道、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巢穴、繁殖区、栖息地;
(四)勘探、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放牧、采药;
(五)盗伐或者毁损林木;
(六)烧荒、焚烧秸秆;
(七)向保护区内水域超标排放污水,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及其废弃物、包装物;
(八)移动或者破坏界碑、界标等设施;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再发放从事前款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