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保护区的实验区旅游发展规划,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组织、从事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保护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进行。

禁止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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