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邮政设施和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点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承担本辖区内邮件的接收和投递。
邮政企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至少一个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村邮站建设的投入,对村邮站的设立提供业务指导与支持,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