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对城乡道路和公用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搅拌混凝土、倾倒污水垃圾;进行有损道路的施工作业,擅自行驶履带车、超重车;

(二)擅自在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爆破;在地下管线上部建筑房屋、堆放物资;

(三)损坏或改变公用设施现状,干扰公用设施正常运行;

(四)其他有损城乡道路和公用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