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和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盖前申请验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道路、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放线。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