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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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个旧城市管理条例
(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个旧城市管理范围是指个旧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老城区和新建成的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管理服务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参与城市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对在城市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个旧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临街一侧设置安全围栏。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为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得赠予、交换、买卖、抵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封闭、占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沿街商店设置遮阳篷帐,应当整洁美观,高度不得低于3米,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
城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卫生、供水管理部门缴纳生活垃圾清运费和污水处理费。
禁止在城区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医疗、科研、教学、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和无害化处理后送入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内倾倒。
城区居民饲养宠物犬的,必须向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遛犬不得污染环境、损坏花草、绿篱、草坪。
(一)旧城改造不低于25%;
(二)新区建设不低于30%;
(三)环湖及重要景观区不低于35%。
城区古树名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建档,设立标志,落实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养护。
(一)攀树、折枝、挖根、摘果、采籽,剥损树皮,依树搭建构筑物或者圈围树木;
(二)践踏草坪、花坛,攀移绿篱或者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抛倒废弃物。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区道路的,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确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紧急抢修埋设在道路下的管线,应当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一)擅自拆除、改装、接引供水、排水等公用管道;
(二)在城市防洪堤坝、泄洪河道、供排水沟渠及其防护地段内采挖砂石、取土、占河设障、倾倒垃圾;
(三)擅自接用城区照明电源,损坏、偷盗公共照明设施;
(四)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区照明设施;
(五)在城区公共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
(一)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12∶00时至14∶00时、22∶00时至次日7∶00时从事建筑施工、装修等作业,抢修、抢险或者经批准的连续作业除外;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或者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
(三)歌舞厅、音像放映厅等娱乐场所的噪音影响周围居民。
(一)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客运站(点)停放,不得沿街随意停车上、下和招揽乘客;
(二)货运车辆7∶00时至22∶00时不得驶入控制区。需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应当办理通行证;
(三)机动车辆进入控制区,应当按限定时速和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或者停放,禁止鸣喇叭。警务、消防、救护车除外;
(四)人力三轮车应当在规定的场所经营,不得沿街停车候货;
(五)禁止牛、马等牲畜在城区街道通行;
(六)禁止助残车以外的拖拉机、正三轮摩托车在城区街道通行。
(一)违反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个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