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6, 2016
- In force fr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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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6年11月2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Chapter 2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组织制定市民文明公约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一)衣着整洁,使用礼貌用语,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乘坐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
(三)进行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四)减少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杂物,不随意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不乱涂乱画乱贴,不损坏公共设施、花草树木;
(六)携犬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七)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
(八)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驾驶车辆应当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按照道路通行规定使用灯光、喇叭;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合理消费,倡导文明用餐、适量点餐。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提示。
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主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支持和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银行、邮政、通信、医院、公共交通等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
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敬老爱幼。父母或者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
鼓励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
鼓励无偿献血。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Chapter 3促进与保障措施
获得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受到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应当劝阻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明引导活动,劝阻不文明行为。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定期开展工作落实情况督查、考核,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情况社会调查。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公民、组织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扶持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实施约束惩戒措施。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通行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停车的;
(二)行经人行横道不按照规定减速或者停车让行的;
(三)行人不听从交警、辅警及公共文明引导员的劝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四)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五)乱贴乱涂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六)损毁公共绿地,或者占用公共绿地耕种、停车等的;
(七)车辆或者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
(八)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利信息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投诉人、检举控告人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文明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后果以及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