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有下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宣传和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成绩突出的;

(二)在造林绿化发展高效林业等方面成绩显著者;

(三)连续五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连续八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村、场以及在扑救、检举、制止森林火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减少森林资源消耗成绩突出的;

(五)坚守岗位,廉洁奉公,依法把好木材运输检查关成绩显著的;

(六)节柴改灶、降低生活烧柴消耗成绩显著的;

(七)保护野生动、植物成绩显著的;

(八)防治森林病虫害成绩突出的;

(九)在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成绩显著的;

(十)在木材和其它林产品的经营、综合利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对盗伐、滥伐、非法经营及运输木材、竹子和竹木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制止,或者在查处林业案件中同犯罪分子斗争有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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