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确定保护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传统风貌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