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出版后三个月内,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为执行本单位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积累的地方志资料,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散失、损毁或者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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