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申报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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