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

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