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低价出让、租赁国有土地的;
(二)随意决定减免地价的;
(三)挤占、挪用土地收益的;
(四)越权干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
(五)泄露标底或者底价,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六)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材料,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