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Article 5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协调解决节约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统一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节约用水工作职责。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