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资金未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自备取水设施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取水许可;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正式立户挂表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