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下列原料:
(一)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非食品级原辅料、助剂以及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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