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当由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编制出让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项目用岛,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有关投资管理要求纳入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方案。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方案的编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