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审查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申请,应当进行实地勘测,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国防安全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依法进行勘测、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提出审查意见的期限内。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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