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一)采购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采购金额虽不足五万元,但属于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外的采购项目,实行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前款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因为特殊需要并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也可以实行单位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机构的指导。

地、州、市、县集中采购的金额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金额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