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下列范围内制定本级政府年度采购目录,报同级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

(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三)各行业专用设备;

(四)汽车保险及定点维修;

(五)非生产性修缮和绿化项目。

在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目录范围外采购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