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采取防火分隔。

设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带安全保护装置的充电设施,并配备灭火器材,做好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电动车、自行车不得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对违反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电动汽车的充电装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