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的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规定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应急维修费用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