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排放的污水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一)含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二)含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浓度的有害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

(五)可能危害城市排水设施和公共安全的其他污水。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