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用于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标识。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进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管理部门和养护维修作业所涉及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