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

(二)下陡坡时故意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连续驾驶营运车辆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四)在高速公路和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长时间占用超车道的;

(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七)城市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停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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