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四)违反规定超车的;

(五)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六)违反规定会车的;

(七)违反规定掉头的;

(八)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

(九)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十)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十一)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十二)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三)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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