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二)醉酒驾车的;

(三)驾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

(五)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六)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可以约束至酒醒;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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