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开发、节约、利用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严格考核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节约和管理等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