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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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
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条例
(2013年1月16日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一)南涧跳菜的音乐、舞蹈、服饰、道具及其表现形式;
(二)南涧跳菜具有学术、史料和艺术价值的文稿、绘画、碑刻、雕塑及相关作品;
(三)南涧跳菜的剪纸、刺绣、乐器等工艺;
(四)南涧跳菜民族传统习俗和节庆;
(五)南涧跳菜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南涧跳菜知识和技艺。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规划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配备和完善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
(四)发掘和培养南涧跳菜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织开展南涧跳菜资源的调查、收集、抢救、整理、出版和研究等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
(六)指导、监督、支持南涧跳菜资源的开发利用;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南涧跳菜的传承与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南涧跳菜的传承与保护工作。
禁止侵占、损毁与南涧跳菜有关的民居、古建筑及特定活动场所。
进行上述活动时,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得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民族团结。
(一)通晓南涧跳菜活动形式、内涵和组织规程;
(二)熟练掌握南涧跳菜传统技艺;
(三)掌握和保存一定数量的南涧跳菜原始资料或者实物。
(一)开展南涧跳菜的传艺、讲学、创作、学术研究;
(二)传授、展示其掌握的南涧跳菜知识、技艺以及有关资料和实物;
(三)申请资助;
(四)享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
(一)妥善保存其掌握的南涧跳菜资料、实物;
(二)保护与南涧跳菜相关的建筑物和场所;
(三)依法开展传播、展示活动;
(四)培养南涧跳菜传承人。
南涧跳菜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命名单位取消其命名。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南涧跳菜的资料、实物价值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南涧跳菜工艺品、服饰、器具、乐器等文化旅游产品;
(二)南涧跳菜影视、艺术等作品;
(三)南涧跳菜饮食文化;
(四)南涧跳菜的民居、场所。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退还、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补办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生产,退还资料、实物;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补办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