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经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气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及时维护并在三十日内进行复检。

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