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保有量和增长情况,编制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规划。
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检测。
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检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客观、有效,对检测结果负责,保证送检者的知情权。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及时传送定期检测数据。
交通运输、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检验机构,定期对机动船舶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