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在餐饮企业、门市、摊点等经营场所高声喧哗或者猜拳、打闹,干扰周边居民工作生活;
(二)使用音响设施、吹奏乐器、饲养动物等产生噪声污染,干扰周边居民工作生活;
(三)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在医院、学校、机关、居民住宅等区域100米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加工、维修等经营活动;
(五)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等;
(六)在红河、南溪河河道弃置矿渣、垃圾等废弃物以及从事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制造噪声危害交通安全或者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