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开发区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银行可以对企业开办抵押贷款业务。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在开发区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银行办理外汇事宜。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督下,企业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余缺。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保险,可分别向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投保。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