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信访条例/Chapter 4 信访受理范围Article 24Repealed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 ) 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 ) 对检察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三 ) 对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 四 ) 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