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违法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该盐产品价值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盐业主管机构吊销其《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在食盐市场上销售非小包装食盐的;

(二)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

(三)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

(四)不按照规定渠道购进食盐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