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Chapter 2 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Article 9In force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发展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国家未有相关标准的,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可以制定有关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