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Chapter 2 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Article 8In force设立民办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设立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机构,由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