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当即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由申请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即将期满的;
(二)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当事人面临生命安全和重大财产危险的;
(四)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激化社会矛盾的。
法律援助机构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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