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请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其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中删除后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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