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行业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和导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及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等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建成区外运输车辆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港航管理机构负责码头堆场、运输船舶和疏港道路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建设或者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五)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煤矿矿区煤场及其他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非煤矿产资源开采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七)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模以上非煤矿产资源加工工业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内部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对于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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