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

(二)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完成期限的;

(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五)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而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九)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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