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前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重点项目的,应当经省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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