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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