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需要作部分调整的,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资金需要调减的,或者需要使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当年第三季度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将计划、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说明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或者送交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提出意见,回复有关部门。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计划、预算调整方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