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从事旅馆业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住宿登记、旅客会客、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设置寄存现金、贵重物品的保险柜,并有专人保管。

(三)按规定设置安全保卫机构和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四)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提示招领。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应当登记造册,送辖区公安派出所处理。

(五)实名实时向公安机关上传旅客的相关信息。

(六)不得为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