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Chapter 5 保障与监督Article 32In force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企业消除安全隐患。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