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二)按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

(三)按照核定的运营线路、车次、时间发车和运营,依次进站停靠,不得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不得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

(四)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执行有关优惠或者免费乘车的规定;

(五)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帮助;

(六)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情况;

(七)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其他服务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