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Repealed民政、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受理、不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慈善事项的投诉、举报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的;
(三)不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或者实施慈善项目的;
(四)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公开慈善信息的;
(五)非法干涉慈善组织内部事务,严重妨碍慈善组织正常活动的;
(六)不依法查处慈善组织违法行为的;
(七)不依法进行审计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1